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室和消防器材室應設置備用照明,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疏散照明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壁的上部或天花板上;備用照明燈具應安裝在墻壁的上部或天花板上。
應設置在疏散走廊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65438±0.0m以下的墻壁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過道的拐角處,不應大於1.0m
擴展數據:
設置消防燈的要求規定:
1.應急燈沒有獨立的電源。當正常照明供電故障時,由集中供電系統供電。在這種形式的應急照明系統中,省略了燈具內部所有復雜的電子電路,應急照明燈與普通燈具無異,集中供電系統設置在專門的房間內。
2、應急燈具應設置專用線路,中途不設置開關。兩線制和三線制應急燈可以統壹在專用電源上。各專用電源的設置應結合相應的防火規範。如果應急電源與燈分開旋轉,電氣連接應為高溫電線,以滿足防火要求。
3.使用中的應急燈應定期檢查性能,每半個月或壹個月應通過連續開關試驗,檢查電路轉換和電池的應急功能,並對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
消防資源網-1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