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教育部的禁令出臺了,但相關專家進行了解讀。這個禁令屬於規章制度的範疇。教育部門對違規教師進行處理是正常的。但禁令不是法律,也不能作為法律來對付老師。
2.在居民樓找補救設施涉嫌違法!別說沒找到。即使有相關設施,沒有學生補課,或者學生補課,但無法確認是否有償,也不能認定為違法。用不合法的方法檢查是否違法。這種方法首先是非法的!
3.我多次表明立場:在職教師只要不把學生送到培訓班,不在補課班擔任補課老師,只給壹兩個孩子補課,因為私人關系,這不叫補課。這是人啊!而且也是勞動,回報是有價值的,但友情是無價的。至於補課費用高,所有在職老師都不用背這個鍋,也沒必要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