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基金的主要職能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為落實缺陷責任期內工程的維修責任,從應付工程款中劃出,用於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已通過竣工(移交)驗收的工程缺陷(即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資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業主)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壹般為5%)從施工企業的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繳,壹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竣工(移交)後的缺陷責任期內(壹般為十二個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屆滿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施工企業(缺陷責任期內有缺陷的,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