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但在實際鑒定實踐中,往往需要比這壹規定時間更長的時間,有的要四十五天或兩個月。因此,以評審會結束後的實際通知時間為準。委托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申請司法鑒定最晚是什麽時候?
1.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2.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
3.第壹審普通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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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