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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犯罪的法律規定

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有可能成為被脅迫的共犯以及主犯或從犯。

如果被強迫人客觀上起主要作用,可以構成主犯。客觀上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構成從犯。

被強迫的犯罪人參與犯罪的主觀心理因素,對於確定其在同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應當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不具有決定性作用。能夠決定犯罪人成為主犯還是從犯的構成因素,主要是犯罪的客觀作用,主犯客觀上起主要作用,從犯客觀上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展數據:

從主觀上看,行為人明知自己正在實施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出於某種原因選擇實施犯罪行為。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選擇犯罪是出於必要,即他是不情願地實施了犯罪,而不是主動參與犯罪,這是被脅迫犯與其他* * *犯罪人的最大區別。由於這種主觀特征,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有壹定的預見,但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任其發生。

從客觀上看,第壹,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二是行為人受他人脅迫參與* * *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所謂脅迫,是指通過剝奪行為人的生命、損害其健康、暴露其隱私、劣跡、毀壞財物等方式對行為人進行精神脅迫。

第三,由於被脅迫人參與了犯罪,其行為不可避免地成為犯罪有機整體的壹部分,因此與犯罪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特征的人,構成被脅迫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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