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扣分案例:執法人員以將寵物放在副駕駛上是妨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為由,作出罰款200元,記2分的決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如果寵物妨礙了駕駛員的視線,就可能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附件2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四、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2分:
(二)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而這壹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與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相同,其記分應當相同。
4.綜上所述,攜帶寵物影響駕駛人視線的,可以扣2分,罰款20~200元(還有第2點提到的情況),但是國家沒有法律條文對攜帶寵物做出明確說明,所以結論是1。
5.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