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供壹輛汽車作為擔保,在還款期限屆滿未能還款的,貸款人可以占有抵押的汽車,並有權使用。借款人還欠款時,貸款人需要把車還給借款人。抵押車輛分為全款抵押車輛和非全款抵押車輛,是車主不願意或無力償還金融公司的款項且不配合轉讓,金融公司合法轉讓債權的抵押車輛。全額抵押汽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壹:
1,車是壹次性付款買的;
2.車是分期買的,車款已經還清,但是車主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還金融公司的錢,不配合過戶,金融公司會合法轉讓債權。
非全款抵押車版是指汽車仍處於車管所和銀行抵押狀態時,在汽車抵押中申請車貸服務所需的條件和材料。
1.有穩定職業,且申請人擁有當地抵押車輛所有權;
2、在本市長期居住和工作、開展業務的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購置稅附加證明(本)、購車發票;
4、保險單、車船稅、進口車輛相關納稅證明;
5.身份證(非本地戶口客戶提供暫住證或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6.合作組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