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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的範圍是什麽?什麽是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有權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折價,或者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時,就該財產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作為擔保提供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那麽抵押財產的範圍是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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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的範圍是什麽?

1.可抵押的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提示抵押人將上述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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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抵押貸款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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