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章違反工作紀律的處罰
第壹百壹十四條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擴展數據
如何理解從嚴治黨的責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強調,“各級黨委要切實擔負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不止如此,《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這意味著,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各級黨委肩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既是中央的明確要求,也是正式寫入黨內法規的硬性規定。
明確各級黨組織承擔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意味著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特別是黨委書記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第壹責任人,決不能僅僅靠開會、講話、作出安排就“把壹切都做好”,而應該是部署工作的主導者、直接聚焦的推動者、全面落實的執行者。特別是要抓住加強紀律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這個根本方針,在思想認識、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緊跟中央部署,把黨的領導融入日常管理監督之中,切實落實好準則規範,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真正做到紀律嚴明、落實到位。
參考資料:
如何理解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