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的行為違反了執行對象的限定原則,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標的有限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扣押、提取或者查封、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費。工資卡被法院凍結,不留生活費,導致被執行人及其贍養人基本生活困難。那麽執行法院違反了執行對象的限定原則,損害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的基本人權,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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