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騎電動車必須戴安全帽,否則罰款20-50元。
2.未上牌的電動車禁止上路。
3.電動車商家需要在經營場所公示產品符合性目錄,銷售時登記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開具全國統壹的銷售發票和憑證。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不能辦理登記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車輛。
法律依據: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
(壹)對電動自行車企業進行新的重大調整,推進安全標準化生產。
調整措施:電瓶車車速由20公裏/小時提高到25公裏/小時;體重從40公斤增加到55公斤;;當電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時,電瓶車必須具備腳踏功能,並且防火防水。
這些措施從各個方面提高了電瓶車的安全性能,提高了速度提高了使用者的效率;車身重量的增加提高了電瓶車行駛過程中的穩定性;功率的增加會增加續航裏程,降低用戶的充電頻率;可見,這壹措施的實施,為了消費者,為了交通安全,真的是全方位的。
(二)不準生產不合格的電瓶車,消費者有權退貨。
企業不得生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電瓶車。壹方面,要完善電瓶車市場體系,為消費者使用電瓶車提供安全供應措施。另壹方面,為了消費者的權益,不符合要求的電瓶車可以退給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