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地區、層次、分項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