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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自我管理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現實居住管理中,公房直屬轉租轉借問題難以避免。新政對直管公房違規轉租轉借行為進行了界定,進壹步解讀為“承租人、配偶、子女中至少有壹人必須居住在租住的直管公房內”。承租人遷出本市或者死亡,與原承租人具有相同戶籍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且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合同,且其他符合租賃條件的家庭成員無異議的,可以按照原租賃面積繼續租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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