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趙父親收受654.38+0萬元,用於以下好處費。已退休,利用影響力受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屬於詐騙罪,因為他們通過非法關系騙取巨額利益,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處罰。
4兩人分別構成盜竊罪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教唆他人犯罪,應按教唆罪處罰,故陳按刑法263條盜竊罪處罰,李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罰。
5.因為他知道自己不報警肯定會導致嚴重的火災後果,構成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14條處罰。
縱火和死人的關系還是確定的:如果沒有火災,不會導致事故和死亡。
否認理由:拿回財物時被砸死的人,當初並沒有死在屋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