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責任系數為:
全責:100%;
主要職責:90-60%;
同等責任:50%;
次要責任:40-20%;
次要責任:10%。
(二)傷殘等級補償指標對應(法定標準):
級別1 100%級別2 90%級別3 80%級別4 70%級別5 60%
級別6 50%級別7 40%級別8 30%級別9 20%級別10 10%
(3)附加傷殘等級的補償指標對應(可不設標準,學術觀點):
級別1 10%級別2 9%級別3 8%級別4 7%級別5 6%
級別6 5%級別7 4%級別8 3%級別9 2%級別10 1%
(4)限制:
1.附加傷殘等級指數累計不得大於10%,即附加累計上限為10%,超出部分不予計算。
2.綜合傷殘等級補償指數不得大於100%,即上限為100%,超出部分不計。
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1,具體等級要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