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得臨時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1)辦理臨時車牌必須準備四個證件原件:車主身份證、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交強險憑證;
(2)車主可持四份原件到車管所申請,也可持預約號和四份原件到車管所辦理。審批通過後,可以領取臨時車牌。
2.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二)以購買、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三)新車出口;
(四)開展科學研究和定型試驗;
(五)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登記的專用機動車。
2.臨時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久?
通常十五天。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未丟失、遺失、損毀的號牌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在補發和換發號牌期間,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天的臨時行駛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