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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關於工傷認定和處理的規定,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等材料。認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他失業了。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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