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158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除非根據其性質它不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作出或者不附條件,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民法典》第160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指定期限,但根據性質可以不指定的除外。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