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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由哪個國家部門簽署的?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經教育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經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1年6月0日起施行。

根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學校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條學校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擴展數據: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並每年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學校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的暢通。

第十七條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消防機構應當參與學校及所有駐校單位各類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和文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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