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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法認為商法的核心部分是

成交。

商法的不同定義:

1,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2.商法是調整商人和商業行為的法律。3.商法是調整和規範商人參與的商事關系的法律。商法發展

第壹階段:羅馬法時代的商法。第二階段:中世紀商法。第三階段:16世紀至20世紀初的商法。

商法發展的三個階段:羅馬法時期、中世紀時期和法典化時期。從商法發展的三個階段得出的結論是: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

商法是國際法。

商法是習慣法,不是國家法。商法是關於集市的法律。

慣例:人們在商業實踐中反復使用的習慣做法或慣例,而不是由國家立法者或法律編纂者制定的。商法:

國際法,自治法

習慣法意義上的法律:公平貿易法。

民法解決的問題:人格、身份、財產權的歸屬。民法解決的問題是商人之間如何進行交易。

商法是最古老的學科之壹。羅馬法的分類:民法和民法

萬國公法:調整不具有羅馬城邦公民資格的人之間關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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