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規劃範圍內不同用途的各類用地界限,明確各類用地內適宜、不適宜或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2.規定每個街區的控制指標包括: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間距、建築退讓紅線距離、機動車出入口朝向等。
3.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4.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設施的走向、管徑和用地邊界;
5.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和建築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實施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