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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怎麽規定教師有肺結核的?

法律解析:國家工作人員因肺結核、傳染病請假期間支付病假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壹定差異。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於壹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24個月內不能恢復者,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醫療期可適當延長。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按累計病假時間12個月計算;九個月,按累計病假時間15個月計算;十二個月,按累計病假時間在18個月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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