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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陽小產權房購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它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定:

1.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禁止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規定:加強農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禁止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禁止出售給城鎮居民,但並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壹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通和出售。根據私法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在集體成員之間出售小產權房。因此,只要同壹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眾利益,壹般都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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