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因地制宜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合理開發礦業,有計劃地進行能源建設,發展交通運輸。第二,發展橫向經濟合作,把貧困地區的發展和發達地區的發展結合起來,引進信息、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第三,組織發達地區和城市的工商企業、科研機構、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與貧困地區建立長期聯系,開展技術織工和技術力量對口支援,幫助貧困地區培養科技人才。第四,國家在資金和稅收方面采取特殊優惠政策。根據不同情況減征或免征某些稅收,適當集中資金,統籌安排,配套使用。第五,建立加工基地,原料儲存,成品儲存和保存,冷鏈物流,產地批發市場等涉及加工和流通行業。同時,鼓勵發展“互聯網+農業”,積極支持優勢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不斷增強、總量不斷增加,與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相適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農村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推行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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