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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定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撤銷的情況下,主管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後,該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以決定撤銷或者部門可以撤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缺陷的。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撤銷行政處罰的依據: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如果任何行政行為缺少壹個或多個要素,它是壹個可撤銷的行政行為。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有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相關良好習慣。

行政行為被撤銷後,會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行政決定被撤銷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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