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降低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