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商品的交易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土地買賣是將土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的活動。是在壹個相對開放的平臺下進行的活動。只有在公開、公平的環境中進行,土地交易的規章制度才能得到完善。在我國,法律禁止買賣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簽訂轉讓合同依法轉讓。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買賣土地時,交易雙方申請轉讓和受讓。交易雙方申請轉讓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土地界址地塊圖、房屋產權證、法人資格證明、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 * *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開發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