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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死刑後的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第壹,死刑執行前,罪犯要求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申請會見罪犯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二,讓死刑犯遊街示眾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壹些地方受舊習影響,為了制造聲勢,增強法律的威懾力,給被判死刑的犯人戴上寫有姓名和罪名的標簽,拖到繁華地段當眾示眾。這種做法是對罪犯人格的侮辱,違反了死刑執行不得公開的法律。而且容易對外界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多次聯合下發通知,嚴禁死刑犯遊街示眾,以示文明執法。

第三,死刑執行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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