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於壹體的綜合性書面協議。
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不能受書面合同的約束,即法律不會幹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的反復變動,但壹旦當事人進行了強制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會確認離婚的事實。
但如果只是雙方書面約定共同辦理離婚手續,但壹方反悔,法律不會賦予另壹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賦予法院強制承認權。
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對子女撫養的意見,都與人身關系的表達密切相關。既然離婚沒有達成,關於財產和子女的約定自然沒有生效。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根據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和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離婚協議雖未生效,但壹旦簽訂了離婚協議,其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所以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效力。
離婚協議有欺詐、脅迫行為的,離婚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