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壹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經常性業務的行為。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賭博: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10以上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到境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可以認定為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