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登記發生在營業執照簽發之前。
2.依法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公司的設立是法律認可設立後依法存在的法律後果。
第二,行為的性質不同
1.公司設立登記主要是壹種法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以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為指導。
2.公司的設立以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為依據,發生在發起人與登記主管機關之間,是壹種行政行為。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1.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稱為設立中公司。此時公司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系壹般被視為合夥關系。
2.公司經核準登記後,發起人為設立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歸於公司。公司的成立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的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第四,法律特征不同
1.設立主體是發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預先出資籌備並對公司設立負責的國家。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對內開展設立業務,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
2.設立登記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登記的目的是最終設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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