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來看,罷免股東的條件概括如下:
第壹種退市制度僅適用於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已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即公司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部分出資的情況下,不得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取消公司股東資格。
第二條公司在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已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除名前,應當設定合理期限督促股東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第三條公司召開股東會,對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解除股東資格,決議應當由代表65,438+0/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