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號。16)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已於2017年9月30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1年6月30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65年9月30日438+07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汙染物排放,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決定,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狀況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
貴州省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汙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汙染當量2.4元;水汙染物的計稅標準為每汙染當量2.8元。
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變化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適時調整稅額。
本決定自2018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