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