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們需要區分員工離職的情況。如果員工違反公司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離職,那麽壹般的處理是: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創始人代其持有)、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有限合夥成立為期權企業)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離職時沒有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予行權。
個人推薦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所以員工離職後股權激勵是否有效,要看簽訂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激勵對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後買賣股票或者對被授予的股票期權行使權益時,應當遵守《證券法》。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約定雙方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