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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性:

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了行使相應權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法律不予保護,因此權利人要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時效,使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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