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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案件終結審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審審理期限壹般為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綜上,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現在必須增加原撫養費數額,法院在任何階段都不會支持追加撫養費的起訴。壹般來說,如果孩子在離婚後突然得了重病,而且是在離婚前不到壹個月,這個時候,也可以起訴增加撫養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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