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判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