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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因傷害罪被判三年徒刑。他獲釋後,還有資格當董事或經理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法律依據如下: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根據上述規定,壹個人因傷害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不屬於上述五種情形之壹,可以擔任董事或者經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人員,因故意犯罪不能被任命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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