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範疇內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二者構成了民法體系中私法的基礎部分。民法是抽象法,商法是具體法。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需要民法和商法的密切配合。民法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壹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主體制度來完成的。商法中的主體制度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例如,公司制是民法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形式,合夥企業制是民法中合夥制度的典型或高級形式。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事物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以民事債權制度為基礎。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立、轉讓、擔保和給付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註:民法典將於2021 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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