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直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察,對公安部部長負責。公安部監察局承擔公安部監察局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監察機構是執法服務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按隊建制。
第三條公安部設督察長,由公安部副領導擔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督察長,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