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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障礙,排除障礙

法律分析:排除妨礙和排除妨礙有什麽區別?

壹.定義

1,清除障礙

是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

是指權利人在權利的行使受到非法阻礙或者妨礙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排除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確保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消除障礙

它是公民生活中的壹項重要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權利人的財產或財產權受到其無權施加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或設施的侵害或妨礙,實際上阻止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

消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到令人滿意的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未來必然對已知事物造成阻礙或損害的行為或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的,而不是主觀猜測的。

二、消除障礙與排除障礙的主要區別

梗阻是指有不良後果,但梗阻不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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