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性執法可以被起訴。選擇性執法是違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法中還有壹個原則叫合理行政原則,要求公平公正地對待行政相對人。面對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情況時,行政機關應當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處理,不得有明顯的偏差或者歧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二,選擇性執法的根本特征是什麽?
選擇性執法的根本特征是在時間、空間和對象上的選擇性執法,這也是選擇性執法的字面含義。選擇性執法之所以存在,是因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的方方面面變得更加頻繁和復雜,需要法律調解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從個人的生老病死到社會的公共管理,從單位的日常活動到企業的經營行為,都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法律關系。同時,執法者和相對人永遠是不對稱的,不可能壹對壹的線性控制。違法的時間、空間、個人總是高度不確定的。要保證這些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巨大的執法資源,但社會對公共產品的支持能力總是有限的,這使得執法總是處於被動地位,只能有選擇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