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繼承法第八條的含義。

繼承法第八條的含義。

解釋第八條:二年為訴訟時效,從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或者有理由相信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個時間可以暫停或中斷。比如繼承人向侵犯其繼承權的人索賠,沒有得到回應,那麽這個時間就要重新計算。但如果繼承開始二十年後繼承人沒有回應,即使繼承人有所隱瞞,法律也不再管。

回答問題:這個趨於合理,但要有前提。

因為

1,有證據證明權利人不知情,導致權利受到侵害;

2、或者權利人提出了權利請求,但被侵權人不予理睬,這就涉及到訴訟時效的中止,即“兩年”的概念。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解讀:

法律條款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意譯

本文是關於保護繼承和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時效是指法律文書和法律事實被確認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被法律消滅的時間範圍。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定期限。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的,喪失勝訴的權利。

因此,訴訟時效也被稱為消滅時效。恢復繼承請求權是指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其財產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向國家請求恢復的權利。

  • 上一篇:河南司法警官學院屬於公安院校嗎?
  • 下一篇: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