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精神,國家財政對家電下鄉給予財政補貼。為加強和規範家電下鄉補貼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壹定比例安排用於補貼農民購買補貼家電的資金。
第三條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納入國庫單壹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補貼方式:凡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家電的農民,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由財政資金給予直接補貼。
第六條補貼標準:補貼家用電器銷售價格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