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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與征用的區別

概念不壹樣。土地收儲是指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土地市場的公平和規範。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在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總的來說,土地儲備制度的組織體系實行的是壹種分級兩極管理模式:

第壹級是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

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土地儲備制度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審議批準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計劃和重要的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項目;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指導和監督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

第二層是土地儲備中心。

它是土地儲備制度的執行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準備工作。

操作程序

土地征用

土地收購是指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收購或收回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系統的土地,在移交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之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管理。

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系統的土地,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統壹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9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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