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細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本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並表監管。在並表監管的基礎上,通過報告制度、現場檢查、監管談話、風險評估和預警,在整體層面監測、評估、防範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關聯交易、流動性和聲譽等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應當遵守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
第四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危及其穩健經營,損害客戶合法權益。金融控股公司有義務幫助其控制的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未主動履行上述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註資、股權轉讓等適當措施進行自救。金融控股公司在實施救助時,應當做好風險隔離,防止風險傳染和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