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不是法律,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效力適用於全國;
2、管理法規是規範性法律文件,但位階較低,壹般由省、市政府制定,只在特定領域有效;
3.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它們與法律的效力是壹致的。法院應當將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列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條例、法律、法規有什麽區別?
1,制定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的,制定法規可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做的,也可以是部級主管機構做的。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頒布的;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壹般高於法規效力,法規是法律的表現形式之壹;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沒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是在中國人民和國家範圍內。壹般來說,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