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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日本的兒童權利保護法律法規對我國兒童權利保護有哪些啟示?

司法裁定書的簽發是保護兒童權利的司法救濟措施,需要監督執行,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從根源上解決兒童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尤其是對監護人而言。被侵害兒童權利的保護不僅僅關乎人身安全,在入學、監護、治愈治療等方面都需要完善。孩子需要更多的福利,救濟和關懷,持續的心理咨詢等。這是我們需要努力的,也是我們正在做的。

比如,協調民政局、司法局、婦聯、教育局等相關部門,從對未成年人心理機制有全面了解、善於溝通、有溝通技巧和調查方法、有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遴選專業人員擔任社工,關心未成年人的審後生活狀況;推動民政部門與社會組織、公益組織和有能力的社會力量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所和未成年人托養機構,與婦聯、社工站、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聯合回訪救助制度,為有需要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由於兒童的特殊性:他們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依法受到保護,深圳法院首次為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而發出的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意義重大:它直接將兒童權利的保護延伸到司法領域,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也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宗旨。

同時也向公眾傳遞了壹個明確的信號,那就是家庭成員之間經常發生的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辱罵、恐嚇等行為是違法的。這種暴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施暴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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