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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適用的時效和溯及力

民法典適用時間從2021 1 1。《民法》的追溯性規定,新法同樣適用於在其生效之前發生的、但不是根據司法程序決定的民事關系。新法實施前產生的民事關系和事實,只能從新法實施之日起適用,具有弱溯及力。但如果將民事關系和事實追溯到適用新法相關規定的時間,則屬於強度溯及力。

法律分析

新規定的追溯力。民法典中具有創造性的新規定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如總則中的臨時監護制度、物權系列中的居住權制度、婚姻家庭系列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等。但現行民法中有總則和基本規定,新規定屬於對現有規定的具體發展。例如,壹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時,往往忽視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據,未能區分人格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別,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形式進行分析判斷,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問題。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參照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判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需要監督的情形。民法典實質性修改的追溯力。應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選擇適用新法還是舊法。需要註意的是,民事訴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對抗,屬於訴訟中變更民事權益的博弈關系。無論適用哪種標準判斷,都會對壹方有利,對另壹方不利。因此,是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在不對壹方當事人造成明顯不公平結果的基礎上進行判斷。當難以判斷時,我們仍然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1260條本法自2021 1 1起施行。相關法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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